这起事故的基础事实清晰,骑手驾驶两轮电动车配送途中与伤者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骑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者无责。伤者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十级伤残,对应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有明确结论。骑手投保的综合保险设有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共享保额,伤者最初起诉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一审法院核算总损失为21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0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围绕案件核心定性产生明确分歧。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条款已明确约定仅赔付伤残、医疗、财产损失、附加误工费四类项目,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均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同时要求扣除医疗费中的自费药品部分,还提出自己已经通过线上投保回溯视频完成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限定赔付范围。伤者方则认为,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排除多项法定赔偿项目的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相关约定明显限缩了法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不能直接产生效力。这一分歧的本质并非事实细节的争议,而是对案涉保险条款的法律性质作出不同判定:如果认定相关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免责约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在20万保额内扣除5万余元的拒赔金额,伤者能拿到的保险理赔款将大幅减少;如果认定相关条款属于未生效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就不能以保单特别约定排除法定的赔偿项目,需在20万保额的范围内按侵权责任的法定标准承担赔付义务。
常州丁冰倩律师作为伤者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针对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保险合同等新证据展开质证抗辩。常州交通事故律师丁冰倩律师没有纠结上诉状里罗列的单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而是直接锚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法定生效要件这一核心定性环节。她提出,案涉保单中排除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的内容,属于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溯视频显示投保人仅有5秒的条款阅读时间,相关免责条款也没有采取加粗高亮的方式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投保人根本无法在极短时间内完整知晓全部免责内容,保险公司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对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她进一步指出,保险的责任条款原本约定保险人应当赔付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通过事后的保单特别约定,单方面限缩人身损害相关的法定赔偿项目,其主张扣减自费药品、拒赔各类法定赔偿项目的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审阶段伤者自愿放弃6千余元的赔偿款项,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丁冰倩律师的核心抗辩观点,对案涉保险条款作出定性认定,确认案涉相关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这些条款限定赔偿项目,赔付范围仅受20万共享保额的限制。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相关判项,改判保险公司向伤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一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自行负担。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丁冰倩律师通过对保险条款性质的精准定性,直接推翻了保险公司预设的理赔范围限制,在保额有限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保住了20万元的全额理赔款。
这起案件的处理路径清晰展现了定性差异带来的不同走向,同样的电子投保流程、同样的条款内容,仅因对格式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这一核心问题的认定不同,就直接决定了伤者最终能拿到的赔偿金额。常州丁冰倩律师依托对本地交通事故类案件裁判规则的熟悉,精准抓住电子投保场景下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没有陷入保险公司刻意引导的单个项目是否该赔的细碎争议,直接从根源上否定了拒赔条款的效力,最终在20万共享保额的限额内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也贴合了常州本地这类互联网骑手肇事保险理赔纠纷的实际裁判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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