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擅自使用拒付工程款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的司法适用

最新修订 |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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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易蓬律师
崔易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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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主任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律所: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20200311868431 电话:139-2535-0518
律师优势:;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过3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本人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几千余件,尤为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股权争议、民间借贷、工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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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包人与施工方签订固定总价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未组织竣工验收即擅自投入使用,长期拖欠剩余工程款,以工程未竣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违约金及相关费用,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工程依规则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的抗辩不成立,全额支持施工方核心诉求,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未验先用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标准。

施工方承接发包人的新厂幕墙工程,双方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各阶段进度款支付节点,同时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10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载明的总金额,逾期付款按每日3000元标准计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提出设计变更,且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进度款,施工方据此合理顺延工期,工程完工后未正式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投入实际使用。后续施工方按约报送完整结算明细,但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给出任何答复,后续一直以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存在施工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施工方多次发函催收均无结果,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代垫审图费等合计超900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三个层面:一是案涉工程未完成正式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已实际使用的情况下,能否依据规则认定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二是施工方报送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能否直接按报送金额认定工程总价款;三是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异议,能否成为其拒付剩余全部工程款的合法抗辩事由。

崔易蓬律师作为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3年起深耕民商事领域,累计承办超过3000件民商事案件,其中经济纠纷类案件占比达80%,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实战经验,其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启动全维度证据梳理工作,依托团队办理数百件建工案件形成的标准化证据核对体系,逐一归集施工合同、设计变更签证、履约往来函件、检测报告、付款流水、结算文件送达凭证等数十份核心材料,首先精准锁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案涉未竣工验收工程的具体时间节点,对应调取了同期发包人入驻生产的公开经营信息、现场影像资料等补强证据,严格对照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条款,明确提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无权以一般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仅有权就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同时针对结算条款,逐页核对结算文件的邮寄签收凭证、文件签收单,证实施工方已完整报送全部结算材料,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10日期限内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完全符合“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约定适用条件。针对发包人当庭提出的化学螺栓抗拔值不达标、施工工艺违规等质量抗辩,崔易蓬律师团队提前调取了施工过程中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检测标准调整签证、后续复检合格报告,直接证明发包人事前已同意调整检测参数且施工成果最终符合要求,从事实层面直接瓦解了对方的质量拒付事由。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团队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工程自发包人实际使用之日起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完全成就,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直接采信施工方报送的结算金额,最终判决发包人向施工方支付欠付工程款478万余元及对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3000元标准自工程视为验收合格且保修期届满的次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判令发包人支付前期进度款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165000元,返还施工方代垫的审图费41520元,完全驳回发包人的全部反诉抗辩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随即发生法律效力,施工方的全部合法经营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该案的裁判逻辑也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的通用过错认定规则:发包人故意规避竣工验收程序、擅自使用工程,又以未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行为本质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过错行为,司法层面不予支持其不合理的抗辩主张。作为广东省工会法律顾问,同时具备企业风险管理师、企业合规管理师资质的崔易蓬律师也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提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都应当在履约过程中规范留存全流程履约凭证,尤其是涉及工程变更、结算送达、质量异议的环节要做好书面留痕,遇到对方刻意拖延结算、拒付款项的情形,及时依托专业法律团队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适用对应裁判规则,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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