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当事人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约定为28.7万余元。车辆在高速行驶过程中碰撞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申请,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当事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6.1万余元、鉴定费1.7万余元、施救费八千余元,各项主张合计28.6万余元。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张家口孙洪涛律师第一时间核对全部在案材料,很快梳理出保险公司提出的三项核心拒赔主张,发现对方的抗辩并非分散的独立意见,本质上都是试图通过压低各项赔付金额,将理赔责任压缩至远低于合理标准的范围。张家口合同纠纷律师孙洪涛律师针对这一核心争议导向,没有直接按照常规诉讼思路先行提交现有证据,而是主动向法院提出车损鉴定申请,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涉案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避免仅凭单方提交的定损材料无法还原车辆真实受损状态。
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对涉案车辆的受损部位、损坏程度逐一核验,最终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认定车辆受损严重,不具备修复价值,应按推定全损处理,核算车辆损失金额为28.7万余元,车辆残值为2.6万余元。这份鉴定意见出具后,保险公司随即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认可鉴定报告载明的金额,主张车辆的驾驶室总成及变速箱并未达到更换标准,仅同意按照其单方内部定损的2.7万余元进行赔付,同时提出施救费应当由主车和挂车分担,因为挂车并未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车损险,另外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面对相对方提出的三项抗辩主张,张家口孙洪涛律师逐一核对对应的事实细节与法律条文,没有笼统地对所有异议进行概括反驳。针对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的质疑,他逐一核对相关程序记录,发现保险公司既未提交任何能够推翻鉴定意见的佐证材料,也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仅以单方内部定损结果作为抗辩依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关于反驳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他将这一程序层面的瑕疵整理成清晰的论证逻辑,在庭审中逐项说明,明确指出单方内部定损的形成过程没有经过当事人共同参与,也未经过中立第三方核验,不具备否定法院委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的效力。
针对施救费分担的抗辩,张家口孙洪涛律师核对了当事人提交的施救费票据、施救单位出具的作业说明以及车辆主挂分离的投保记录,确认主车是涉案车损险的唯一投保标的,施救作业确实同时覆盖主车与未投保的挂车,他没有完全否定保险公司的相关意见,而是结合主挂车的重量、施救作业中各自占据的工作量比例,梳理出符合常理的分担标准,避免因完全拒绝对方主张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为后续争取合理的施救费赔偿留出空间。针对鉴定费的抗辩,他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明确规定,指出本案中的鉴定费是在双方对车损金额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为了准确查明车辆真实损失必须支出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间接损失范畴,保险公司将该费用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缺乏法律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涛没有脱离案件事实单纯引用法条,而是将每一项法律规定与在案的鉴定材料、投保单、施救票据、理赔沟通记录逐一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支撑各项主张。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保险公司针对车损金额提出的异议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也未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对其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按照鉴定意见载明的车辆损失金额扣除残值2.6万余元,认定车损金额为26.1万余元。关于施救费,结合挂车未投保车损险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对应挂车部分的施救费三千余元,最终支持主车对应的施救费五千余元。关于鉴定费,法院认定该费用属于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对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当事人赔付车辆损失26.1万余元、鉴定费1.7万余元、施救费五千余元,各项赔偿款合计28.3万余元。该判决结果既充分支持了当事人的核心合法诉求,也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各项理赔项目逐一作出明确回应,没有完全忽视挂车未投保的客观事实,兼顾了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理赔主张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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