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里,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本金认定、利息计算及维权费用承担等问题常引发争议。此次要介绍的这起案件就围绕这些核心问题展开。案件中,原告是庄浪县的农户,被告为陇西县居民。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2025年9月14日,双方通过借条和欠条对借款事宜进行了书面确认,明确了借款本金、年利率5%、还款期限为2025年9月28日,还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维权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30835元及对应利息,并承担相关维权费用。
庭审中,被告仅认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实际收到的135435元借款,对原告主张的95400元现金借款不予认可,还称曾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且只认可3000元律师代理费。此时,朱红亮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自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注重培养专业律师,朱红亮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件,在民间借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为了证明被告曾还款的事实,引导被告提交了转账记录。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欠条、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律所发票等证据。双方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存在分歧。原告认为被告此前还款在书面借条、欠条出具之前,相关款项已在对账时抵扣,与案涉借款无关;被告则对部分借款本金和律师费金额不认可。朱红亮律师在举证环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清晰地梳理出转账记录与案件的关联性,增强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在法律论证方面,朱红亮律师精准适用相关法律条文,对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问题进行了专业论证。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借款本金,需有实际交付的证据。原告主张的95400元现金借款,缺乏有效交付证据,不应得到全部支持。对于利息,双方约定年利率5%未超出法定上限,应依法认定。对于律师费,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435元、截至2026年5月7日的利息4382.83元,合计139817.83元,并以135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支付2026年5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二是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判决理由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但原告主张的95400元现金借款无有效交付证据,法院仅采信有转账记录的135435元借款本金;双方利息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结合约定及实际维权支出,酌情支持律师费3000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得到启示,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注重保留借款交付的证据,尤其是现金交付时,要尽量通过书面收条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在约定维权费用时,要合理确定金额,避免过高的费用主张不被法院支持。朱红亮律师凭借专业的办案思路、有效的举证策略和严谨的法律论证,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民间借贷领域的深厚专业能力和丰富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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