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费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处理方式是,要求对方支付股权转让费,否则去法院进行诉讼。属于股权转让纠纷,是名为借贷实为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当事人最初是因进行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股权转让款,故向债权人出具借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来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即姚某、邹某以借条对李某、敖某的债权进行确认,李某、敖某请求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仍然是股权转让。
第二,正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
二、股权转让形式有哪些?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
股权在进行转让的时候是需要注意很多的事项的,现代社会很多人可能在股权转让之后出具借条,因此发生了很多的纠纷。但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纠纷,所以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时候,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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