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婚罪会怎么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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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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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重婚罪一般会直接判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一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且还与他人进行结婚的人同样也会受到刑事的处罚;如果因此而离婚的话,那么受害方是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离婚赔偿。

对于重婚罪会怎么判决?

一、对于重婚罪会怎么判决?

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犯重婚罪的进行判决。重婚的情形有: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重婚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 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重婚罪就是属于在有婚姻的情况之下还与他人生活或者是登记结婚,对于此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条,在判决的上面也会受害方实际受到的伤害来进行确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让违法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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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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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是结果不违背首要分子故意范围、预见内容的才应对该结果负责。因为聚众斗殴罪本质上是一种共同犯罪,而不是集团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仅有行为上的客观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是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对其结果是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使是首要分子,也不能对不明知或不能预见到的实行犯罪过限行为负责。而聚众斗殴致人重 伤死亡的结果常常存在实行过限的情况。如果预谋聚众斗殴时,已经明确约定只是打一架出口气,不能下重手,也就是说只存在伤害故意。
2、个别成员却使用其私自携带的凶器将人刺死。而这一个别成员故意内容并未与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形成新的有机联系,即形成新的共同故意,则其行为明显超过共同故意范围,首要分子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是不希望、不放任、不能容忍的,死亡的结果是违背首要分子意愿的,首要分子显然不应对该结果负责,只能定聚众斗殴罪。相反如果首要分子在组织他人斗殴时,也要其成员准备刀枪等容易致人重伤、死亡的工具以防万一,则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不违背其意愿的,首要分子应定故意杀人罪。因此,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 亡案件中,必须正确认定在聚众斗殴中形成的共同故意的内容,考察首要分子,对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领导、指挥 下实施的“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致 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对积极参加者而言,与首要分子的处理规则相同,只有与致人重伤、死亡致害人形成对重伤、死亡结果的共同故意,才应 对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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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己一方的成员被殴打致重伤、死亡时,被致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是否应适用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有学者认为,如果被致重伤、死亡一方并未造成对方重伤、死亡的,不应将该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与对方的斗殴行为共同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但一方的这种重伤、死亡结果是由对方的打击行为直接造成的,“本方”的打击行为是针对对方的,与“本方”人员重伤、死亡结果之间不 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不对本方的重伤、死亡结果负责。笔者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中首要分子对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指符合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的犯罪结果——“致人重伤、死亡”所持心理态度,而不应具体到个别的犯罪对象上。也就是说刑法在这个问题上要规范的是被致重 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对在聚众斗殴中出现“任何”某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具体的“谁”的重伤、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这是由犯罪构 成理论决定的。因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体犯罪构成要求的是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作为具体个人的犯罪对象是不影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在聚众斗殴中,被致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明显可能存在着对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结果的放任心理,组织聚众斗殴的行为与本方的人员重伤、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如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明知对方将使用刀枪等凶器斗殴,仍组织本方人员参与聚 众斗殴,并准备刀、枪等易致人重伤、死亡的凶器,那么其主观心态就是为了追求伤害对方的故意,明知组织人员参与聚众斗殴可能造成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仍然组织聚众斗殴从而放任“本方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也应依此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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