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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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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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生效的基本条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借条中,借款的原因,金额、违约责任等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公司把钱借给了股东,股东借钱的原因不是用于违法犯罪的,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借条才受法律保护。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收到股东短期借款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借条的写法是怎样的?

借 条

借款人

姓名:____

性别: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元整,期限为____个月.

于__年__月__日一次性还清.

此据

借款人: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股东即便是要跟公司借款,那也得跟公司协商才行,不可能有股东单方面写一张借条,公司就必须把钱借给股东,股东更没有权利随便挪用公司的资金以后再去补写一张借条,公司不同意把钱借给股东的,股东写借条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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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借物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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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获得股权需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我扼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隐形股东,现在他想退股,我想问一下隐名股东如何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想要分红需要满足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分红的基本条件:只要企业的收益大于支出,也就是盈利,股东便可以分红,这是基本条件。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先约定,有的企业为了发展需要或者对于股东回本诉求,也有约定了3年没有现金分红的情况。还有的企业,以股票增发的形式分红来替代现金分红。
二、公司法不分红股东怎么处理根据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建议:
第一步,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在该阶段,主要工作是收集到以下证据,并对拟采取诉讼行动的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风险评估。
1、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财务报表,确认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收集到公司自成立至今、历年的与,确认公司是否对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第二步,启动诉讼前必要的前置程序。在掌握事实证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后,启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先提议召开董事会,并力争通过有关分红的;然后再提议召开股东会,力争在股东会上通过分配方案。
第三步,瞄准时机,启动诉讼程序
1、若公司股东会已作出有效决议,公司未履行决议,则你可以公司为被告向,请求公司支付红利;
2、若认为公司股东会不予分红之决定无正当理由,且明显构成对股东分红权之侵害时,股东可向,请求撤销该项不予分红之,力争重新通过分红之决议。
3、如果判决驳回上述请求,你只能根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关于不分配股息红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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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借物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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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提起股东代表起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满足的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
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而已。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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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资借条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借物资借条满足什么条件才有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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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提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直接提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提讼。
5、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讼而已。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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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物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跟他人借物资,借条满足的生效条件是,出借人和借物资的一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条当中的这些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写完借条后,出借人依法履行了借物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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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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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公序良俗、遵从交易惯例。只有这样交易才是安全的和有效率的,股权转让的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的发展,双赢和多赢的局面因此形成。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交易的整个过程,有法律风险,有市场风险,也有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下面按交易中不同的“点”分述如下:
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个的下限或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受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权的形式向外投资。约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实证。
转让方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为防范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虚假的资料和信息的风险,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对其欺诈行为可能引起的未来债务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例如向公证机关提存保证金。
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起生效,但所附条件应当合理,不能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作为所附的生效条件,这种附条件在逻辑上是荒谬的,所附条件也就失去了合同法上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后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就不可能进行,因此,不得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工商变更登记为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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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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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一)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股东进入破产,股份不足,公司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不足的股东怎么办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有出资不足的,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需要交纳没有出资的部分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二)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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