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怎么量刑?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处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1、《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先核定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再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方式,组织和实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工作。非公司制企业申请发行债券需要遵循以下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须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净资产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量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票、证券在发行之前必须要向相关国家部门提出发行请求,在提交的申请书之中,必须要注明发行的理由、发行的方式等内容。只有在获得批准之后,才可以落实发行股票、证券的行为,任何没有获得批准就擅自发行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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