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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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案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鉴定人或者是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审理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报,经过法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如其没有主动提出,法院方面也可以指定回避。
行政案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行政案件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

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仅限于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如果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的必须回避的情况,当事人也可要求他们回避。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管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其实都是有回避制度的,当然不同诉讼中可能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不同。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综上所述,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办案人员和案件有关系的,都应当自觉回避,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判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它人员,都是回避的对象。法院的院长负责批准,经过批准后,相关人员不再参与案件,这有助于案件得到公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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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对象包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1、查封对象特定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谓“涉案”,是指与处理的案件有关,即与正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的联系。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以下4类: (1)作为违法结果的物品。例如,企业生产的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 (2)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设备。 (3)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品。例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将查封、扣押的对象界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违法行为场所。即违法生产、经营的场所。 2、最低生活保障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应当充分照顾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生存权利,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里的扶养指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顾。从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来分,有夫妻间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兄弟姐妹间扶养4种情形。所谓生活必需品的认定,则有赖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自行裁量和判断。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举的8类不得查封、扣押的财产具体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因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3、不得重复查封原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某一特定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上,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个查封措施,而不论该查封措施的性质及目的是什么。同时性是重复查封的一个基本特点,如果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曾经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经解除,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取查封措施,此时,并不构成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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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回避对象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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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叔叔他前两天设计一个行政案件,但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却突然要求我叔叔进行回避,但是我叔叔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所以他现在想问一下。行政回避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回避程序如下:
1。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向本机关的负责人主动提出请求回避处理本案的恳求,本机关负责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自行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恳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对案件做出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如认为自己与案件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可以提出回避恳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恳求,应当以书面情势,并阐明回避的理由。

(2)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恳求时,应当尽快给予审查。回避审查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当面听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如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恳求的,任命机关或者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审查机关行使审查权。
为了确保行政效率,审查期限一般以三天为限。由于自行回避系行政机关的内部行动,因此不需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有懂得回避情况必要地,也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3)决定。回避恳求经审查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如认为回避情况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本案的职权,并任命另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替此案的处理。 应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此决定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移交给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回避情况不存在的,则应命令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持续处理本案,直至行政程序结束。对于此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2。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处理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况时,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依法向有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本案的恳求,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申请回避程序大致有以下内容:
(1)申请。 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创造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况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情势提出,并附有证明回避情况存在的证据材料,送至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有艰苦的,也可以口头情势提出,招待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成笔录,与当事人书面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当事人在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但这并不影响他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审查应当以书面情势为主,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和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 审查期限一般也以三天为限,如遇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决定做出适当的延伸决定。但延伸期限不超过三天。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束案件的处理,并及时移交至接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有权限的行政机关一时不能断定接替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决定中断本案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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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的对象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审理本案件的审判人员,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审判员和陪审员。2、参与本案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若有法定必须回避的情况,那也需要回避。3、本案的执行人员,一般是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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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律师?
回避的对象是不包括律师的,但是包括律师的近亲属,之所以要回避,是为了在审判的过程中,判决的结果能够更加有利于诉讼的当事人,能够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实到实践上来,所以规定了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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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当年开车子撞死一个孩子,孩子的父母将我朋友给起诉到法院去了,朋友担心自己会被判刑,打算找一个律师给自己打官司,一般案件回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律师
[律师回复] 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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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回避范围包括下列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如果上述人员具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等情形的,就可以被申请回避。关于民事诉讼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的问题,下文中将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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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案件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行政案件可分为以下两类:
(
1) 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向该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定机构提出申诉或控告,上述机关受理并予以解决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的行政案件。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自行处理的行政案件,还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定。
行政案件包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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