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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复印件,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欠条复印件在作为证据使用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过与原件核对无误或者对方当事人不表示异议,即被采信;另一种情况就是因无法与原件核实或者遭到对方当事人的异议即被否定。
借条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并非指复印件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真实性存在瑕疵的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并非不具备证明力。也就是说,如果复印件之外,还有其他的间接证据也能够佐证其待证事实,而这些证据均真实有效,且对方不能提出强有力的反证,那么,复印件就能够具有强势证明力。传来证据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播,在其形成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差错和失实。因此,就其证明力而言,准确性和真实性比原始证据要差。但是,传来证据也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传来证据形成在案件事实的最初阶段,其证明力就要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具有证明力。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总之,仅仅是借条的复印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必须在原件核对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手中有借条原件或者说手中的复印件与对方的原件一致,那么借条的复印件就有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建立债务关系时一定要保存好借条原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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