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要素会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领导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2)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管理制度和国家利益。
(3)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同职位的设置,均赋予该职位特定的职责,处于该职位之上的人应当按照设置该职位本来之目的去履行相应的职责,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或者通过非常态的方式履行了职责,则可认定为过失。
例如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有签署文件的职责,其基于对下属的信任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则属于通过非常态的方式履行职责,如发生 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可以认定其存在过失。
(4) 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第一,造成国家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第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涉及到失职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现的罪名立案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是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就会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当代的社会,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制度是非常的严格的,如果因为严重的过失所导致造成重大的财产方面损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严厉的惩处。比如说在《刑法》当中就规定存在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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