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新《刑法》的规定隐瞒、谎报军情罪既遂的处罚规定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具体的处罚规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作战指挥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隐瞒是指对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谎报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的工作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认定
(一)区分隐瞒、谎报军情罪与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本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侵犯的客体相同,主观上也均由故意构成,而且并列规定在同一条款内,因此要特别注意区别。它们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隐瞒、谎报军情罪的主体一般是担负侦察、通信、译电等任务的军职人员,但也包括其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只能是负有传达命令任务或发布命令职权的参战军职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谎报军情罪主要表现为编造虚假军事情报,从而使上级领导机关难以准确判断敌情,给作战利益带来损害;假传军令罪主要表现为发布或传达虚拟的或不真实的命令,给作战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区分谎报军情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限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战时制造谣言,致使军心不稳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谎报军情罪的行为人,一般是负有传递、报告各种军职情况等特定职责的人。而战时造谣惑众罪则是任何参战人员均可构成。
2、客观要件不同。谎报军情罪是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谎报军情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则表现为在战时造谣惑众,致使军心动摇的行为,主要指散布在装备、士气、战绩、伤亡情况等方面吹嘘敌人、贬损我军的各种谣言。
(三)区分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都有隐情不报的行为特征,而且遗失武器装备本身也属于军情,特别是遗失了重要武器装备,如将遗失武器装备的情况隐瞒,将可能造成隐瞒军情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定罪上发生混淆。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隐瞒军情罪以隐瞒军情为主要特征,而遗失武器装备罪以遗失武器装备为主要特征,不及时报告仅是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构成犯罪的限制性条件,不能单独成为遗失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2、隐瞒军情的行为人并不一定就是军情本身的当事人,而在遗失武器装备罪中,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人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失武器装备后不及时报告的,一般不能以隐瞒军情罪论处,除非已对作战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如果继续以遗失武器装备罪论处,将造成明显的罚不当罪,才可考虑对其不及时报告的行为以隐瞒军情罪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负有传递军情义务的军人,都是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在限定的时间范围之内,将军情告知给指挥作战的领导。汇报军情时,必须要如实告知自己知道的所有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有可能会构成隐瞒、谎报军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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