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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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处罚标准最多是三年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拘役或管制,也有可能单处罚金。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非法生产警用制服在30套以上的,警棍在50根以上的,或者非法生产警号、勋章等标志在100件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一般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是怎么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警用装备都是公安机关专用的,对于生产警用装备的这些生产厂家来讲,也都是经过授权的。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厂家都没有权利非法生产警用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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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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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钮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2年9月12日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本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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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设备租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待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要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重新签订合同或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出租方有权将设备另行安排。
  第三条 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
  
3.1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租赁方式及所有权
  
4.1 租赁方式:本设备的租赁由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工作。
  
4.2 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合同附件所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机械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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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租赁价格计费时间及租费的签认
  
5.1 租赁价格:本设备按每月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收取租赁费,以后使用时间,按三十个日历天数计算壹个月租费,最后使用时间,不足整月部分按每日历天_________元收取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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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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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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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承租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承租方责任租赁机械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内)和灭失的风险。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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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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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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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承租方延迟支付设备进场费或者延迟预付机械租费时,出租方设备将延迟进场功停机。
  
9.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都应向对方偿付本合同总租金20%的违约金。
  
9.3 承租方如不按期支付租费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出租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9.
3.1 要求承租方及时付清租费和其他费用,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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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合同附件,租赁机械发运及到达签认收据,双方签认的机械租赁费。及双方通过协商做出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出租方(盖章)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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