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销售枪支数量大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的;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的,出售枪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出售枪支给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枪支造成多人伤亡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二、违规制造枪支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如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机枪等;民用用枪如有膛线猎枪、散弹枪、火药枪等狩猎用枪,小口径步枪、手枪、汽步枪、汽手枪等体育射击运动用枪支,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等。其不仅指整枪,而且还包括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枪支的弹药。我国对枪支的制造和销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只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才有权从事枪支的制造或者销售。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枪支管理法》第16条规定:国家对制造、销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本法第126条规定,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种:
1、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超过限额”是指超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制造或销售枪支的年数量指标或任务。
2、超过限额销售枪支。“销售”除包含销售的意思外,还包括配备的意思,即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范围向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
3、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即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枪支的性能、结构进行制造。
4、不按照规定的品种销售枪支,即不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进行销售。
5、制造无号枪支,即不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
6、制造重号枪支编制的同一枪支序号铸印在两支或多支枪支上,换言之就是两支或多支枪支使用同一序号。
7、制造假号枪支,即在枪支上使用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本没有下达的序号。
8、非法销售枪支,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销售枪支。
9、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有以非法销售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此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体为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在一般情况之下,犯了违规制造枪支罪,人民法院会处以行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最高可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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