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处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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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处罚一般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一般来说,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超过了五千元就会被认定为是“数额较大”,违法者除了会被法院量刑外,还有可能会被责令赔偿财物所有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处罚是怎样的?

一、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处罚是怎样的?

1、浙江省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债务纠纷等民事类型的纠纷发生之后,有些脾气不好的公民,可能是故意实施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对于财物被毁坏者来说,若是想要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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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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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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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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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我国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具体的各省对合同诈骗罪数额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
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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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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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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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
[律师回复] 对于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数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具体情况,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一、三年以下量刑: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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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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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五、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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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2、醉酒驾驶汽车,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的,不具有规定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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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准确含义应该是财物个体被毁坏的价值的大小。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财物被行为人非法占有,因此,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等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就是指被害人失去控制的财物的数额,即财物整体的价值。鉴定时只需考虑该财物的重置价格和折旧率即可。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是被害人的财物被行为人故意毁坏,而毁坏却有毁灭和损坏的区别,“所谓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丧失殆尽,如烧毁、捣毁等。所谓损坏,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 毁灭是指财物的价值全部丧失,而损坏则是指财物的价值部分丧失。由于存在毁灭和损坏的区别,因此,只有在财物被毁灭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才完全一致,而当财物只是被部分损坏的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与盗窃罪、抢劫罪等侵犯财产罪中数额的含义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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