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分类标准三类具体是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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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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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噪声的分类标准分别是听力保护标准,机动车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标准,听力保护的标准是90分贝,超过90分贝就容易对人体听力造成较大的影响,至于机动车的噪声标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造成的噪声标准是很难控制的。
噪声分类标准三类具体是指哪些

一、法律规定的噪音标准是多少分贝?

1、对于一些疗养院、别墅区以及高级宾馆来说,相对需要较为安静的环境,所以一般都会建造在农村或者是城郊地区。对于这类区域白天的不能超过50分贝,夜晚不能超过40分贝。

2、如果是用于居住的地区、机关部门的办公区的话,对于这类区域白天的不能超过55分贝,夜晚不能超过45分贝。

3、如果属于商业区、住宅区以及工业区的话,对于这类区域白天的不能超过60分贝,夜晚不能超过50分贝。

4、对于工业区来说,其工作环境较为复杂,节奏很快,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太过安静的环境,所以对于这类区域白天的不能超过65分贝,夜晚不能超过55分。

5、如果是属于城市交通的道路区域或者是穿过城区的航道区域的话,对于这类区域白天的不能超过70分贝,夜晚不能超过55分贝。

二、噪音污染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噪音标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但是现在我国对于噪音污染的处罚力度不是特别的严厉,再加上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实噪音污染还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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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要准确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必须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准确把握主观故意的时段性。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的心理状态时刻发生着变化,其行为也变得复杂多样,导致在司法认定上,逃逸与自首、逃逸与救助界限模糊。甚至有学者认为,逃逸与自首、救助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案件之中,因为两者在主观方面决然相反,无论认定哪一方,都将是对另一方的否定。例如肇事人肇事后逃逸,但过了一段时间又到司法机关自首,后面的自首行为便是对行为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说明,从而认定之前的逃逸行为不能成立。这种以后行为推证前行为的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逻辑。那么,要做到对肇事人惩罚的客观公正,必须还原肇事人在各个时段的主观状态,再依此做出判断。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逃离现场的,应该认定为逃逸。但之后,肇事人心理发生变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该认定为自首。因为逃逸对社会、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及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业已存在,肇事人在逃逸时又具备逃逸的主观动机,完全符合逃逸的认定标准。而之后的自首只是肇事人对前面所有行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的认知悔过,并不能在主观上否定之前肇事人逃逸的故意。按照此种观念,上面所提及的肇事人因害怕遭受打击,而逃离现场,后又及时投案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准确理解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精神,刑法不打击无知者,所以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只能作为一般逃跑行为,处于交通肇事基本刑。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明知”应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方面,如果根据收集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故意装作不知道,并逃离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是准确界定主观动机。
如前所述,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或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如果缺少这两个方面,就不能认定为逃逸。因为实践中,常常会遇见这样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亲友及周围群众因为情绪激动,一拥而上对肇事打脚踢,甚至还将肇事人殴打致伤。因此少数肇事人在肇事后,由于害怕遭受打击,便迅速逃离现场,但很快又通过亲友报警或自己到公安机关投案等形式,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些人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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