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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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不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一、不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如果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其变更、终止后,其单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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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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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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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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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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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关于知识产权的维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是读计算机专业的,这回自己尝试写了一款新软件,老师建议我去申请著作权,先来问问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止时间怎么计算,又包括哪些作品?
[律师回复]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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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还有法律上规定的一些其他依法创作出来的作品,只要不是国家禁止传播的作品,基本上都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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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由于现在被告设计侵犯了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不知道具体违法了哪一条,想了解一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并没有限制这种造型艺术作品只能是为了观赏而存在,不能具有某种使用价值。美术作品应当包括纯美术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其中实用美术作品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的交集。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用作装潢的手工制品,也可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采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
范例编辑
Kamp;Q实用艺术作品,书法人体雕塑艺术与实用性的完美结合,融入中国传统美学元素,原创出实用艺术品进入寻常百姓家。
相关立法例编辑
(一)《伯尔尼公约》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1]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2]
(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四)英国的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设计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5年保护期。
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50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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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下著作权 美术作品享有吗?包括什么呢?能享有多长的时间?我发现很少人会关注这些?最近问了一个美术学员,似乎也不能很好的为我答疑解惑。
[律师回复] 著作权保护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这也是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的体现。
  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其保护期规定如下。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
  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所述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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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了什么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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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包括哪些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哪些权利
一、人身权。
1、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

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

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

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

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

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3、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
(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因应信息网络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此之前,对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的行为,多通过将其认定为非法复制(也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9、摄制权:指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10、改编权:指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编就是为了适应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
1
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
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则形成汇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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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权利包括哪些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著作财产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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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比如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用在了报刊上,这时摄影师可以主动与报刊的编辑联系,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作者认可了报社的做法,那么双方通过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调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可以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调解协议。
仲裁:
也称为公断,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仲裁既可以是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以是著作权合同纠纷。我国实行的是或审或裁,著作权纠纷双方如果选择仲裁,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向人民诉讼的权利,不能再就纠纷本身向人民。著作权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无论哪级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都是终局仲裁。仲裁制度必须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方同意仲裁,另一方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做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如果发生著作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同意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人民是国家的,人民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相比较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通过处理著作权纠纷是一种具有权威和制约力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发生著作权或者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双方选择哪种方式解决,出于双方自愿。
摄影师在考虑以何种形式解决纠纷的时候,应该注重这样几点:
1.利益侵害程度:如果自己本人受到的侵害比较轻微,比如报刊署名错误、转载自己的作品没有支付稿费等就不必采用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直接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联系也许就可以获得比较圆满的结果。
2.诉讼成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有的摄影师发现自己作品受到侵害后,提出了很高的诉讼标的,这样做是不是有利,应该仔细考虑。因为诉讼标的越高,为诉讼支付的费用也就越大,即便最后赢了官司,从经济利益上讲也可能是得不偿失。
3.人际成本:中国比较讲究人际关系。在发生民事纠纷时,如果双方关系本来不错,而且以后还需要继续合作,那么仅仅因为在某些小的问题上产生纠纷,完全不必要采用诉讼的方式,否则对簿公堂双方也许就没有再度合作的可能了。
4.权衡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再发生侵权纠纷时,一些侵权者承认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态度比较好,并提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表达了对方的诚意。因此,和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如果从对方的态度中可以看出对方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觉得对方没有诚意履行他们做出的承诺时,最好选择诉讼。
5.考虑时间、精力等多种因素。有的摄影师很忙碌,根本没有时间顾及侵权问题,因此选择和解方式处理纠纷,可以节约时间、精力去从事创作。一旦选择诉讼就要考虑诸如:聘请律师、收集证据、递交诉状、出庭参审等许多事宜,而且一般的普通程序从立案到一审判决,法定期限是6个月。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是不是有价值,摄影师也应该认真考虑。
目前摄影作品被盗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市场的发育与成熟。维护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不仅关系着摄影师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着我们能不能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市场运作机制。摄影师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方式,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国家,作品的著作权人包括哪些方面,有哪种类型,会不会被人仿照剽窃的呢?非常的担心
[律师回复] 著作权人与作者是两个概念。《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著作权首行属于作者。这里的作者指著作权法所承认的作者,不单纯是事实睥创作者,因为作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作品必须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上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这样的作品也称为单位作品。如: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时行创作,并提供创作条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教材等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著作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有多项权能,除署名权是因创作作品的事这依法取得,只能由作者享有外(但委托作品也可以通过约定将署名权归属于非作者的委托人),其他权利可依特定情形,由其他人享有。其他并非作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 继承。依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在公民死亡后,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在著作权法规事实上的保护期内,按《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且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则作者死亡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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