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识课侵权责任法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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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通识课民法典的内容有,只要利用网络而侵权他人的责任,那么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对于权利人就有权利要求侵权者删除、屏蔽、或者是断开链接等相关的措施,情节严重者就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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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1日实施)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利用网络通识课的方式而造成他人侵权的话,那么对于被侵权者是有权利让违法的一方承担全部的责任,并且可以采取对自己有关的措施,对于轻者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还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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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和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行为法不能对所有的利益给予保护,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害必须符合严格的侵权责任构成,才能够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须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违法性行为的实施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性表现为三个方面: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行为违反了非成文法中的社会交往的规则(公序良俗)[4],而实施的行为则包括了行为人的积极作为和消极。
网络内容提供商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业,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是指提供的信息具有内容上的瑕疵或权利上的瑕疵。内容上的瑕疵主要是针对他人人格权进行侵害的行为,如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为网站的画面或作为商业宣传等;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利用他人资料和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在网上宣扬和公布他人的隐私;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进行侵害等。权利上的瑕疵是针对他人的著作权进行侵害的行为,表现为: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合法信息。当网络内容提供商进行信息的采编和转载时,对于存在版权保护的信息,网络内容提供商一般先与权利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使用合同,约定对于该信息的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报酬等。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转载了权利人的合法信息,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为了防止他人对于网络作品的非法使用,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措施[5]保护自己的权利,限制他人非经授权或没有法律依据时对自己作品的使用。若网络内容提供商对于信息没有合法的和合理的使用权,而擅自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则具有违法性。
网络内容提供商的积极作为能够构成侵权,行为人的消极也可能构成侵权,因为消极的极易违反法定的义务。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权利人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内容提供商提供其所认定的侵权人的相关注册资料,以期追究所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但其在提出请求之时,必须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一定的证明文件。若权利人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出示了相关证明,网络内容提供商仍拒绝为其提供所求资料,则其具有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及时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当网络侵权行为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时,权利人有权向网络内容提供商提出警告,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有能力采取措施却消极的时,其就具有了违法性。
(二)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导致权利人权益的损害。
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6]根据网络内容提供商侵害权利人的权利性质和后果,网络侵权造成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前者是针对权利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未经许可,转载权利人已经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或者未给权利人支付报酬,就会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获得报酬权等;后者是对权利人的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如在转载时未注明出处或传播的信息具有诽谤内容,就会致使权利人的署名权或名誉权等人身权受到损害。
在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造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人民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该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被侵权人预期应得的利益;若被侵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对于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还存在
第三种计算损害的方式——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损害额,符合“回复原状”的民法基本原则。[7]对于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额,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当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时,人民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但该规定已经在2003年12月被最高人民修正该司法解释时删除,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情节缤纷多样,法官应当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不应当对于赔偿的上限和下限作出强制性规定。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从业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区别情况,遵循一定的规则。[8]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与权利人的损害后果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一因一果(多果),可直接确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对于网络内容提供商来说,最常见的一因一果(多果)的情形是网络内容提供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上网传播,该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著作权被侵害。若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其他条件的介入,应当先判断介入条件是否影响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作为直接原因。若不影响作为直接原因的存在,应当认定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若由于其他条件的介入,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困难,就应当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判断所论侵权行为是否为损害发生的不可缺条件。通常情况下,以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判断,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害行为后,由于网络内容提供商行为的介入(如提供设备和技术上的支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此时就可以认为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导致权利被侵害的间接原因。
若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9]在适用时,先确定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权利人权益损害的事实原因;再确定该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若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原因,即可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四)网络内容提供商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应存在一定的过错
过错的存在是网络内容提供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
一,若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判断网络内容提供商是否存在过错,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认定:第
一,网络内容提供商明知或应知创作、采编和转载的信息存在权利上和内容上的瑕疵,仍予以传播,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的过错显而易见,极易证明。

二,由于信息源提供者的误导,网络内容提供商无法判断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此时,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当向信息源提供者询问,以明确信息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若网络内容提供商未进行询问,认定存在过错。

三,网络内容提供商通过询问和审查程序,仍不能判断信息是否存在瑕疵,则认定不存在过错。

四,若权利人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履行了有效的告知义务后,网络内容提供商知晓了信息的侵权性,在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都许可的情况下,有能力加以控制却消极的,应认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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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1、网络个人资料信息搜集的知悉权。2、资料搜集的选择权。3、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权。4、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请求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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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有一个知识产权需要转让,我想请问一下律师那个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事例方面的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事例的问题,一般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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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面的内容,现在咨询一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法是什么?如何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律师回复]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他人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以上是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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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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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攫为己有在侵权行为中,即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笔者认为、紧密的。然后看下哪些是侵权行为1:侵犯专利权4,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5、使用,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涉及到占有,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创作的物化载体,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3、妨害和毁损,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侵犯商标权,从而造成商标混同,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以上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2、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篡改和仿制: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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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网络写手,经常发表一些作品,最近发现我的著作权出现了问题,咨询下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司法保护的内容;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列举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调查报告的内容有哪些?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攫为己有在侵权行为中,即是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或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笔者认为、紧密的。然后看下哪些是侵权行为1:侵犯专利权4,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5、使用,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涉及到占有,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创作的物化载体,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3、妨害和毁损,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侵犯商标权,从而造成商标混同,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以上均为侵犯知识产权。例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2、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篡改和仿制: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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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则的内容是什么?
1、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2、发现个人信息被冒用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3、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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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同学提了一个问题,那个问题比较难,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请问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是指的什么呢?
[律师回复]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著作权,其均属于一种无形产权。其客体与所有权的客体尽管性质相同,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权的客体是一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这种有形物体,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物体。作为所有权客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不仅存在于理念之中;而且作为一种物理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独占性是完整的,即一个主体使用的时候,其他主体无法同时同样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在客体存在于抽象的理念中,并不完全表现为物理现象上占有、使用等,当一个主体使用时,并不能同时必然排斥其他主体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极容易被侵犯,而且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也相对困难。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与其他传统的侵犯财产犯罪尽管有相似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泾渭分明的,正是这种客体的差别,使得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法定刑均有较大的出入。
但是,同样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同样是作为一种“诉讼中的物权”,知识产权的各类下位权利的核心内容各具有自身特点。如日本学者纹谷所言;“版权的人格色彩极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精神文化;但工业产权的竞争色彩较浓,其目的是为了发展物质文化。”但是,在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时候,应以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权利为核心;如果具体细化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等,这实际上是分割了以上各种权利的完整性。因为,作为知识产权的各项权利,其本身就兼备了这种属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各种权利不同侧重点的研究。恰恰相反;其对分析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以及量刑不无裨益。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人民网/2014/1229/c.html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
(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事情需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这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的相关内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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