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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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还有外观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只要专利局认定在其保护的范围之中,那么此权利就不会受到他人的侵犯,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1,只能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2,说明书和附图的解释作用

3,专利档案的限定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1,保护的范围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2,不得列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物品:建筑物、桥梁;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极容易进行的创作;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国徽、过期、商标;文字及数字等等。

二、怎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低于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当事人以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赔偿将遵循上述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专利权利只有拥有专利的人才可以获得,但对于此权利保护的要求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对于在发明还有实用新型上, 以及还有外观上都需要有新颖性、还有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这样的专利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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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
  
(一)周边限定原则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
  
(二)中心限定原则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
  
(三)折衷原则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四)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
  
(五)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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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法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
[律师回复]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列,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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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取决于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说明。一国或一地区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家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但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不被承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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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哥哥去年天天呆在家里研究了一项专利,他很开心,天天挂在嘴边,昨天让我问下专利的保护范围,谢谢各位了
[律师回复] 关于专利的保护范围答案如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在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首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里“为准”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参数实质内容为必要,并在此前提下,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这里的解释是为了整体把握权利要求书的要求,而不是当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技术参数和特征含糊时的参考。
  当然也不是说这种解释可以超越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的理解,扩大到专利权人所期望达到的范围,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解释为,应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技术特征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的特征。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4款还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以适应于工业应用的产品为前提,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是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是色彩、图案、形状的结合,并且这种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与色彩的结合应富有美感。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的标准有很大的主观性。产品的图片或照片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产品本身,人的视觉反映与产品的客观表现是存在差异的,尤其是彩色照片的还原效果也不能尽善尽美,何况形状是由点、线、面组成的整体,不同的视角有不同的效果,色彩更是如此。因此人们对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外观设计的认定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及到相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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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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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不予保护的范围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国家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决、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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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专利保护范围都有哪些,专利保护范围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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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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