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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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一、抵押担保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二、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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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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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主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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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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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怎样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没有明文规定。为了维护担保人自身的利益,担保期限最好可以等同于主债务期限。
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向我咨询了抵押贷款的事还有债权转让问题,所以问一下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问题,我国《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但这一规定并未禁止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其具体债权与抵押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从每个具体债权的合同角度来看,显然债权的数额都是确定的,既然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法律就没有理由认为债权人不能转让每一个具体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不转让基础法律关‘ 系,而只转让某一具体债权时,最高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让。每个具体债权的转让只意味着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不会产生抵押权随之转移的情形,也不会发生抵押权分割给多个债权人行使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观疋: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以上就是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正确解释了,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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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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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担保的担保债权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吗
[律师回复]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鄞州区律师铜鼓县律师平江县律师广宁县律师青羊区律师叙永县律师彭州市律师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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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能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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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总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从法理上讲我们的法律应当借鉴上述国家的立法对抵押权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可能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最高人民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予以支持。”
抵押担保期限长于主债务期限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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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对保证有无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担保法对抵押权有无期限却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第1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也消灭。”从该条的分析我们只能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
2、抵押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也就意味着债权人在债权消灭时效过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抵押权。这对于抵押人来说未免过于苛刻。而且,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其权利,法律对之似乎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因而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主债权的消灭时效过后的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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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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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前段时间我又没读过,欠了很大一笔债。现在我想分期还他,请问有关主债权分期还款的抵押担保合同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欠甲方货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经财务对帐,确认截________________乙方尚欠甲方货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计:________元)。
第二条、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能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
1、乙方承诺于________________前还清所欠货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计:________元)。
2、从________________起至还清全部欠款时止,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欠款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计:________元),并于每月________日前支付;
3、如果乙方有一期未按上述时间足额给付,则甲方有权就剩余货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________%的违约金计________元。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担保方各执________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担保方(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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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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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我现在因为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现在想要抵押贷款。准备签定合同,不知道债务人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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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闫志强
根据(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乙方为债务人向
(下称债权人)所申请的期限为(年/月)金额为(币种)万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提供担保。现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名称及数量:。
权属证书编号/铭牌号码:。
抵押物(评估/协商)值:。
所有权人:。
处所:。
2、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债权种类为:
依据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由乙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金额为(币种)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项下债务担保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具体的内容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乙方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以及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3、本合同项下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3.1以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为限,担保乙方为债务人担保的万元中的________ 万元(小写:万元)债务本金和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费、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利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 债权人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3.3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如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最终变现价值大于前述反担保的范围时,甲方承诺在抵押物实际变现价值的范围内对本合同第2条之主债权承担反担保责任。
4、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以及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设定抵押权及实现抵押权的情况。甲方保证抵押物上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5.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5.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抵押物变卖之价款或其他款项。
5.3 在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被征用或者其他损害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抵押物变卖之价款或者其他款项优先受偿。同时,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全额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乙方清偿债务或向有关部门提存。
6.1抵押期间,甲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6.2 抵押期间,如甲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或者中断、撤销保险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办理抵押物的投保等保险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7.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有关抵押物登记机关或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7.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抵押物登记机关或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1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和负责管理,甲方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及保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对抵押物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互易、转让、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8.2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8.3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抵押物的经营、使用及价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通知乙方。因自然损耗、损坏、变质或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或其他新担保。
8.4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8.5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抵押登记文件、保险单据、购置抵押物的合同或发票以及其他权利证书或凭证的正本原件由乙方保管。
8.6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8.7 若债务人按照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其全部债务款项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9.1抵押期间,若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乙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9.2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0、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11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10.1 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履行债务;
10.2 债务人未按照其与债权人或乙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按期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10.3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或乙方未受清偿的;
上诉就是债务人抵押反担保抵押合同,希望能够帮到您。
我打算找别人借款,没有担保人我打算用东西抵押,请问主合同无担保抵押有最高额抵押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主合同无担保抵押有最高额抵押合同如下
抵押人(甲方) :
代表人:
抵押权人(乙方) :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 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 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 处房产。 (面积: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 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 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 的检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 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 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
更合同其它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 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 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 乙方有权 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 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 记。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 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 善,造成毁损, 乙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 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 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__________的违约 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 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 下贷款总额万分之 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 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 乙双方签字并加盖个人公章, 自主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 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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