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哪些?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具体如下:
1、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3、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4、
4、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
(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
(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
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监护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
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设定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得那些无民事、限制民事能力人的财产、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故此若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发现监护人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之后,是可以在掌握具体的损害证据之后,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