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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当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人民法院会记载并公布失信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是机构或其他组织则公布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失信人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等,而失信的自然人或机构、组织的信息中只会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如果失信人是自然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的高消费和非生活或工作必需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并且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不得乘坐一等以上座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能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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