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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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喜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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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二、临时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久?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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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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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不适合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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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不适合羁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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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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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疾病是不适宜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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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关于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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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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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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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关于被羁押的不适宜疾病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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