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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知债务人的几种方式
一项债权转让应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具体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所有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
2、书面通知:① 债权人自行送达的,债务人当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知悉债权转让的情况,即可证明通知送达给债务人。② 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送达文件的内容并保留快递单副本,最好同快递公司沟通邮寄对方签收的回执。③ 公告通知常见于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资产。一般不具有普适性,除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达的银行等主体,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采用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应妥善保管该通知的存储媒介,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且应同时确保并证明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的持有人确为债务人。
4、起诉通知: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由此可见“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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