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生效)的最新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经过调解程序。也就是说即使分居满一定年限,法院也会先采用调解程序。但在调解不成功的前提下也有一些情况是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四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二)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五款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一方必须是被依法宣告失踪,而不是未经宣告的事实失踪。
2.应一方被宣告失踪而请求离婚的,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无需进行调解,而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
二、怎样算分居
(一)分居要具备感情不和、分开居住、不履行夫妻间义务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二)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许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异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当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三)同居不履行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张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间相互的义务,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分居?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开庭时开庭时难以认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认分床睡,另一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因此不认定为分居。
三、分居两年如何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希望通过分居两年来作为起诉离婚重要证据的一方需要注意将自己和对方的生活完全分割开,避免共同消费和共同居住。出于举证的目的,要尽量保留各种缴费记录用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