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版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复件就是原作的再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复制可以解释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2)表演权。表演权,也叫公演权、上演权,是指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表演权的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表演或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二是作者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明确解释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此处的表演形式包括口头表演,借助放映机、录像机、录音机等机械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等等。
(3)广播权。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或者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4)展览权。展览权,也叫“公开展出权”,是指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的内容,主要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展览或在公共场所放置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展览权的对象仅限于美术作品与摄影作品。
(5)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行权解释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传播权。只复制而不发行,作者的权益就难以实现,复制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世界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发行权。
(6)改编权。改编权,是指在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7)翻译权。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8)汇编权。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摄制权,就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一定的载体上的权利。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是作品传播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的社会价值的一种重要手段。摄制权的内容是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摄制或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了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若他人未经许可而将其作品摄制成了电影、电视或录像作品,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于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
(10)出租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将出租权解释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1)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向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利用方式,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一条款,如果以后出现新的作品利用方式与著作权人的权利相关,则这些权利也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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