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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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一、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受害人应对损失的存在及其范围负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呈结果。

三、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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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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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承担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怎么承担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产品因为缺陷造成损害的话,被侵权人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侵权人要求生产者承担赔偿,而生产者也进行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为销售者或者运输、仓储者的原因造成的话,生产者可以进行追索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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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起诉时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但是,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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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应该怎么样才能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损害怎么样才能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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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质量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损害赔偿】产品质量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侵权行为所作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受害人物质的或金钱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和精神损害。《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此上两条可以说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所确定的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的的具体明确的肯认。依据《民法通则》和《解释》之规定,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他人财产及精神上损害,就应该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也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产品质量法》应该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成员有因缺陷产品侵权受到精神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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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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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身伤害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它分为一般伤害、致残伤害和致人死亡三种情况。一般人身伤害指受害人通过治疗,能够恢复到受损害前的身体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指受害人为恢复健康所花费用,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以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的,包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减少等。如受害人没有工资收入,则赔偿标准以当地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致残伤害,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如残疾人购置轮椅,定期更换假肢,以及必要的护理费、营养费等。致人死亡,加害人除赔偿受害人死亡前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支付死者的丧葬费、抚恤费及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财产损失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首先应当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可以按照该财产的现行价格将其折算成货币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可以免予赔偿: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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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金额根据赔偿项目来计算,需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方面。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需要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损害赔偿金额。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 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 医疗费;
2、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 交通费;
5、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 残疾赔偿金;
8、 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 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 财产损害赔偿:
1、 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 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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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什么
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治疗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损害的越严重,那么赔偿的项目也就越多,赔偿的金额也就越多。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计算,每个人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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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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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索赔的对象上,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后,受害人既可以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受害人在时索赔时有选择权。被索赔一方(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先行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反之,如果损害的结果,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在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对于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和要求赔偿的请求权的期间,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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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有何差别?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法定期限内,如果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受害人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这个法定期限是指在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内。请求权是产品质量法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具体权利。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保护其权利的有效时间。《产品质量法》规定,受害人必须在其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或能够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月起2年内向。超过时效的,将不保护受害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时间范围。在法定规定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可以受到保护,法定期满后,权利人未行使权利,就不受到保护。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者的区别在于,虽然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两者各自的含义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决的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多长时间以内,有权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责任损害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或者说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将产品投入流通后的多长时间内,对缺陷产品负有严格责任义务的问题;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解决的是在发生了产品责任损害以后,受害的消费者应在多长时间内的问题。

2)诉讼时效期间满后,并不意味着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解除,消费者请求损害的实体权利还是存在,如果生产者、销售者自愿履行债务的,就不能以不知“时效已过”为由再追回已赔偿给消费者的财物。但是,请求权的10年期限满后,法律就免除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即使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承担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卖出产品时对消费者明示的产品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则不以10年期限为限,而应当以生产者、销售者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为期限。如某消费者在1999年购买一台超清晰彩电,生产商在说明书中注明,该机质量稳定,技术先进,产品可安全使用15年。在2003年12月5日,该机发生爆炸,造成消费者财物损失。由于该机造成的损害发生在生产者明示的彩电安全使用期内,所以该彩电的消费者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请求生产者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又因为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该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最迟在2005年12月4日以前提起产品质量侵权损害赔偿。
奖品致人损害,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编辑同志:我在某商业有限公司举行的有奖促销活动中抽中电热毯一条,第二天晚上使用时,电热毯突然着火,床与被褥均被烧毁,我身上也有两处被烧伤,花去医疗费2268元。经鉴定,这条电热毯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我多次找这家公司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均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请问,促销的奖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读者您好:首先应肯定的是,因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引起着火,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商业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商家奖品可以看做是一种赠品,也即商家与顾客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例外,即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商业赠与可看做是附义务赠与,因为商业赠与中,买方必须先购卖方商品,付出对价后,才能享有取得赠品的权利。你抽奖所得的电热毯,虽名为免费赠与,但其实质仍是商品买卖行为,因为你获得奖品的前提是购买商业公司一定的商品,否则无权免费获得奖券,从而得到电热毯。附赠行为作为一种营业手段,与其销售行为不可分离,因此,要求附赠行为中的赠品承担与销售行为中商品同样的法律责任也是必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商业公司以电热毯属于奖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赔偿损失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
1、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同时又是一部产品质量责任法。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销售者的追偿权
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户、消费者只知销售者为何人,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首先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是非常明智的。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定约自由权,该法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责任承担顺序有不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产品事故隐患,产品质量法第49?56条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现分述如下: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质量监督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处罚的种类及单处还是并处。此外,没收的对象除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予没收。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3倍。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其他相关人的违法行为及责任
1、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已知或应知属于该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应没收其收人,并处罚款。
2、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产品是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依该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四、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第9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放纵行为;
(2)通风报信、帮助违法当事人逃避查处的行为;
(3)阻挠、干预查处行为。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监督抽查中超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5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此行为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收人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第21条的规定,不履行质量跟踪检验义务的,对因其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保证,对消费者而言,通常比生产者、销售者自己的保证更加有效,如果不实,欺骗性、危害性也更大。为了约束他们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和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刑事责任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产品质量法的大量条款都涉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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