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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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几千元左右,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为其中一方存在着重大的过错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因此给对方造成了精神方面的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

一、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多少?

离婚要求损害赔偿几千元左右,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金额目前司法界尚无定论,但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现实损害;

3、过错方与无过错方的财力与未来的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年龄及安康状况;

5、夫妻双方适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须用于子女教育的时间和费用;

6、夫妻双方的谋生能力等

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哪些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哪些情况可获得离婚赔偿

第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现实生活当中,离婚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有前提条件,比如说其中一方存在着出轨等现象的。正是因为这种法定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对于对方的精神是造成一定损失,因此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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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损害赔偿有哪些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2、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3、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的条件: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3、该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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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这意味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得作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即损害赔偿的主体只限于婚姻关系当事人。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否则,即使当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损害赔偿。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和
(二)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4、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作了如下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此外,最高人民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这一条从反面规定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须在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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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是如果受损害方要主张这一赔偿,则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只能向其配偶提出,不能向任何“第三人”提出。坚持“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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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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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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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举证以上情形却有相当的难度,凡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大都是秘密的,受害方很难知晓,也就很难举出切实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从而使自己处在不利的地位。同时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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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如果其在一审时未提出而二审时提出,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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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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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与离婚这一法律行为紧密相连,而离婚的前提则要求必须有合法婚姻的存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合法婚姻是指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法定的结婚条件包括:互为异性、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血缘关系、都达到了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民族自治地方可作变通规定)、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是单身。另外,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婚姻法》解释
(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相对无过错方。
关于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过错方而言,无过错方就是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过错行为的配偶一方。至于其是否具有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好吃懒做、不孝敬老人等不道德现象,以及对过错方过错行为的实施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如一方因另一方情绪暴躁,体会不到家庭温暖而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的)均不影响其作为无过错一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属于民事案件,按照规定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进行离婚损害索赔的时候,无过错方一般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可以搜集的证据包括对此重婚、家暴、虐待的视频、录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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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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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行了明确: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给予保护;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除非双方在离婚诉讼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否则不视为合法配偶,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仅是同居关系而不存在配偶关系,因此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对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也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四种具体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类行为之
一,那么,就认定为其有过错,因此而导致离婚的,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要基于上述原因离婚的,相对方就可视为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将上述理解抽象化,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婚姻法》第四十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关系中过错的规定是指客观的过错,即符合法条所列举的具体过错形式的过错。只要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形式,不问其实施行为的缘起,均认定该主体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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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如果你有证据确认对方存在这几种法定情形中的某一种就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了,记住,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发生了才能要求的,在婚内是不能要求的,如果婚没有离成也是不能算离婚损害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选择协议离婚的,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讼。根据法律的规定,协议离婚登记后也是可以提讼要求离婚赔偿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才可以。但是如果在离婚时就明确表示过不要离婚赔偿的,是不会支持的。
选择离婚的,无过错方提讼的,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件
只有过错方的过错符合下列条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提出离婚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仅限于离婚当事人,不包括夫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必须由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离婚后无过错方在提出赔偿请求,法律一般不予支持。
4、婚内是不能主张离婚赔偿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离婚时,无过错一方除提出离婚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不主张离婚,只是单独提出婚内赔偿请求的,是不会支持的。
二、夫妻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是否有效
(1)夫妻双方以协议或者保证书的形式约定离婚过错赔偿条款,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此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标准。
(2)根据过错方的过程程度、方法、手段、次数、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获利的情况、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总体来说一般对夫妻双方约定离婚过错赔偿金还是能够得到支持,但若对于约定的赔偿金明显过高或者与上述第二个认定标准相差甚远,导致显失公平或者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那么人民也会将赔偿金调低。
三、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赔偿协议范本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女儿××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方一次性给付××方现金××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方所有,××方向××方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共同债务,根据双方协商好的填写在下面就行)
五、××可在每月的××接儿子/女儿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因男方有家庭暴力(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男方一次性赔偿女方×万元人民币。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赔偿法修订,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的额范围,但是之后的几年,该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一直受争议。
最高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意见》指出,人民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33条、第34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民赔偿委员会发现赔偿请求人在申请国家赔偿时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赔偿申请,没有同时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向其释明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内容,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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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谁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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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造成离婚损害赔偿,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表现在侵害财产权上,主要有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侵害婚姻当事人人身权主要表现为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名誉权、配偶权以及身体权、健康权等等。但如果要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违法行为。
其次,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关于这一点,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稳定为出发点的。虽然笔者认为出现未导致离婚结果的损害亦应予以赔偿,但那是婚姻赔偿而不仅仅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婚赔偿,因而在此不做论述。
第三,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笔者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可以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对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与婚姻一方同居、结婚,以至婚姻方离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备了所有离婚赔偿的条件,应该对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赔偿。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应该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观故意和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笔者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总而言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且满足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会认可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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