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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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作者去世以后的50年之内都是受保护的,如果音乐作品是跟他人合作的话,保护期限是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以后的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个人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一、个人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个人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音乐作品作为他人的艺术作品,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他人是不能随便抄袭的。而且,音乐作品从创作出来以后就受保护,但如果50年内都没有发表过的话,超过50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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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怎样确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怎样确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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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现在经常在节目上看到一些歌手在翻唱别的歌手的音乐作品,他们这样是法定许可的吗,请问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是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永远受保护。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合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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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录音录像作品保护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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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音乐著作权保护期限如何确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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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中什么可以继承
[律师回复] 对于音乐著作权中什么可以继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那么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权利有哪些呢?
1、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财产性权利。
2、能够继承的,仅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性著作权。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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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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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10、其他健儿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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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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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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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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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是一个网络写手 虽然不是很出名 但是最近发现有些人对我作品进行了抄袭 想问一下络文学著作权保护法律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1、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受到永久保护的,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
其中人身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所以说的修改权和发表权都是永久保护,都不受保护期限限制的。
2、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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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著作权可以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做了不同了保护期限,又针对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做了不同的规定,在此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汇总,如有不足或者缺漏之处,不吝赐教。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恒久性和专属性,除发表权外,其他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所有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专有,不得转让和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据著作权主体和作品性质不同,其保护期限有所区别: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作品和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拥有著作财产权,该权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七)录音、录像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有转播、将其录制在音像载体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该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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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两年前制作了一首歌,上个星期发现网络上流传了一首相似度特别高的,我想了解一下音乐著作权侵权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是否构成侵权是每个好乐迪们所关注的法律问题,从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理论看,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有侵权行为,侵权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主观方面具有过错等四个方面的构成关系。
  从侵权行为来看,对著作权的某项权利进行侵犯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未经法人或委托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与委托作品发表的。
  
(9)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作权的。
  
(10)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8)进口或发行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及为侵犯著作权作品的复制提供条件的。而对于我们所关注的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侵权行为,则主要表现为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为;
  从本文所举几种案例来看,造成损害的权利结果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对音乐著作权机械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的损害,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ok厅、餐厅等擅自播放背景音乐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构成了对机械表演权如放映权的侵犯,网上音乐mp3等则侵犯了音乐著作权的机械复制权。
  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看,正是因为由上述的侵权行为才造成了损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后果,这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那么从主观的角度看,侵权还必须构成主观过错,才能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主观过错主要表现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权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
  在满足上述的侵权构成的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够构成侵犯音乐著作权:
  
1、侵害的著作权标的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相应的保护。
  
2、作品须具备有著作权法所赋予享有的专属排他权利。
  音乐电视、音乐录影和卡拉OK曲目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本文第二条所说明的各种著作权利,因此音乐著作权人享有专属排他的知识权利。
  
3、被害人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在诉讼中,原告必须举证证明其享有被侵害的作品的著作权,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属于原创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或者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资格人,以此来证明被害人属于权利主体。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的行为。
  
5、被告不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
  五、音乐著作权侵权证据制度浅析
  证据制度的完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而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类,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则更显得突出,证据的确实充分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证明是否构成侵权也主要是围绕证明侵权构成的四个方面来证明的。构成侵犯著作权,原告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原告还须负担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而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证据:
  
1、在主观方面是否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具有过错,如举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而侵权人不享有著作权的权利证明文件例如原始稿件、版权登记、证明该作品的作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尚处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的证据,证明该作品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如举证侵
  权人侵权作品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的证据例如侵权人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的工商档案证明,在实施行为的同时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营利所取得的收益发票等证据。
  
2、是否具有侵权行为方面违法性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擅自实施了放映或者机械表演的行为所形成的证据,例如证据公证材料、律师见证、证人证言、物证材料、卡拉ok点播系统、mtv放映等行为证据。
  
3、是否具有造成损害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在如因侵权损害著作权的后果所表现的权利人财产权受到损害,减少了收入或者侵权人因此取得了不当得利的证据。例如原告提交的正常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证明文件、因侵权人实施的行为所获取的非法不当得利所取得的收益的证明材料等。
  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认为如果有充分的侵权行为证据,在主观故意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本身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音乐著作权侵权的证据证明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普通侵权责任的证据,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由于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进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证据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无形”,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行为也具有“无形”这一特点。
  
2、证据具有“技术性”。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往往会有较高技术成份,给收集和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证据具有“时间性”。知识产品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效期,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的知识产品即成为社会之共同财富。所以,对知识产品的侵犯往往是在其有效的时间即界限内,反之超出时间界限的所谓“侵犯”则不能成为证据。
  
4、证据具有“隐蔽性”。由于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对其构成侵权的证据往往不易取得或不易取得全部证据,被告极易转移、隐匿侵权证据,证据的隐蔽性突出,进而使法院很难客观全面地了解侵权的真相。
  这些特点的存在和音乐著作权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必然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取证及举证方式,我们认为应当根据知识产权诉讼的证据特点注意掌握有关的证据规则。如以成都好乐迪量贩案件的案例为例,我们说明音乐著作权侵权案件证据规则的若干存在的几个问题:
  
1、成都好乐迪量贩表面上显然具有营利为目的,因为他就是以提供歌曲自助式服务消费营利为目的,这可以从它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等材料证明,也可以通过他出具的有关消费发票来证明。从本案来看,如果华纳唱片提起诉讼显然也是具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但问题是这些证据是什么?因为我们没有看到法院的证据清单,所以不好质评,但是起码我们认为从具体的个案来看单纯证明好乐迪量贩就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那么简单,侵权的主观故意并不能单纯依照上述的证据能充分证明某一次被原告所凝固的侵权行为证据就具有营利为目的,这好比我们某一次发现一个惯偷手里拿着他人的东西就一定认为这次行为构成偷盗,好比一个连续持刀的杀人犯某一次手里刚提着一把刀就被群众发现而认定这一次构成杀人未遂一样,不能因为歌城本身就是因为以营利为目的放映MTV歌曲或者卡拉OK就一定认为这个歌城所有的放映行为包括被诉求的这一次行为就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因为这一次放映的行为不能排除是以个人欣赏为目的的合理使用,也不能排除是纯属非营利性的播放放映行为,这些不能排除的根本事实是原告能否提交证明被凝固的的这次的侵权行为被告就是否获取了营利的证据,如通过该次行为获取了收益的消费服务发票等证据,该发票应当能够推定消费的音乐就是使用了该两首歌而非别的歌,单纯的发票不能证明该目的。在现有的举证体系中,因为知识产权证据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原告很难取到这么完整的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目的。
  
2、证明侵权行为及其侵权后果的证据的事实证据是认定侵权责任构成的证据体系中相对较容易收集的证据,如通过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被告正在实施放映被诉争的音乐作品,通过消费者证人证明其接受歌城消费使用的证人证言,通过证据保全歌城所拥有的卡拉OK点播系统的物证资料,通过证据保全网站或者光盘上制作的MP3音乐等都可以证明侵权者被告的侵权行为;通过提交因侵权所造成损失的计算说明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取的收益等证据也可以证明侵权的损失后果。但这些行为证据也存在较多的问题,如通过上述各种取证方式所获得的证据往往很难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连续性有多长时间、行为的目的、行为的后果等;取证不当还可能陷入陷阱取证是否符合取证具有合法来源的合法性认定问题;由于证据的隐蔽性特点侵权行为取证往往不易取得或者不易取得全部侵权行为证据;由于证据的技术性特点侵权行为取证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机构参加取证否则会给判定侵权带来困难;由于证据的无形性特点侵权行为表现为无形性的侵权,虽然这些侵权必须具备一定的载体,但是在取证和举证的过程中往往很难固定或者保证其证据法律效力。
  因为侵权行为和后果的有关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很难计算赔偿标准,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各地法院的认识和作法也不尽相同,有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有赔偿直接损失的,有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费和律师费的,有赔偿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有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同证据息息相关。赔偿标准的认识不一,对证据的要求不一。我们认为音乐著作权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数额时,由法官依靠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审判经验采取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限定的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证明好乐迪量贩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通常来看发生了侵权行为必然会造成侵权的后果,但是是否就必然构成因果关系则必须根据案件证据情况来认定,如原告提交了被告发生放映行为的证据是否可以表明就是属于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是否有证据表明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排除了合理使用而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则属于侵权行为,只要发生了侵权行为则必然造成损害原告著作权的法律后果,至于这种后果的损害程度和范围只是属于认定侵权后果的情节而已。如成都好乐迪量贩实施了点播放映郑秀文的两首歌的行为,但是原告还必须进一步提交充分证明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属于侵权行为的证据,而被告作为抗辩理由之一,如果认为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
  因此,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因为证据的特点和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对于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和归责原则的认识差异,往往发生存在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损害后果如何计算和确认等争议。
你好,我朋友和我们聊天的时候说他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听起来十分高大上的名字,当时没好意思问他是什么意思,请问什么叫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做什么的?
[律师回复] 会员部
对外服务广大音乐著作权人,联络、吸收著作权人加入协会,是联系音乐著作权人与音著协以及会员与音著协的桥梁和纽带。
作品资料部负责管理会员的音乐作品及相关资料,发挥“信息数据库”的重要作用。作品资料部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了协会为音乐使用者发放许可服务、保障音乐著作权人及其音乐作品在海外获得更广泛的认可和保护。
许可证部
为广大音乐作品使用者提供最为广泛的许可服务。协会提供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等,举办现场演出活动,在餐厅、酒吧、宾馆、歌厅、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使用行为,均在协会提供许可发放的范围之内。根据业务类别不同,许可证部划分为四个业务部门,广播权业务部、复制权业务部、表演权业务部及新业务部。
法律部
为广大会员、音乐著作权人及其他部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是会员强大的法律后盾和必备的法律保障力量。同时,法律部还肩负着对外宣传、交流及学术研究的多重职能。
分配与技术部
其主要职能是确认会员及相关权利人的每一笔著作权收入准确无误,并为协会提供所需的网络、通讯等软硬件技术支持。
财务与总务部
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协会的正常财务运作,同时为协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坚实的后勤保障。
根据发展需要,协会在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设立了20个分支机构——地方办事处,作为协会臂膀的延伸。为更好地架构出全国范围内专业化的服务系统,协会将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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