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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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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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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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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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备案是一定需要的。合同备案流程有以下几个方面:编制可研报告,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取得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取得环保局“环境评估审查意见”。取得规委给发改委的“规划意见函复”。取得规委给建委的“规划意见函复”。取得建委的“选址意见通知书”。取得发改委的“招投标方式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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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规定金额;
(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达到要求。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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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设立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规定金额;
(3)拥有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和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点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楼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规定比例,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应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非法律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限额达到要求。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 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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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依法成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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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俱 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法律文书送达地等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有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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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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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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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具备开工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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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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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参与。就合伙人数而言,至少应有两个合伙人,单个公民是不能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并不是一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4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有具体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调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便享有名称专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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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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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前提要具备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条件要具备哪些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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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公司应是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一般的投资公司就简单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
注册公司→选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法人等等→颁发营业执照→领取增殖税发票→成立公司→拿些材料到银行开个户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设备融资租赁协议电子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设备融资租赁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合同的标的
乙方拟租赁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名称)。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章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2 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
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 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 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第12项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三章 租期和租金
3-1 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________个日历月,进口设备的租赁期从设备到港日起算,国内设备租赁期从发货日起算,即自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包括起止日)。
3-2 在本条
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中止和终止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 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保险、银行费用、利息为______元(大写),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合同附件)向甲方分______次交付。
3-4 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百分之______,计人民币______元,乙方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全额付给甲方(手续费滞交影响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5 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当日)前______日将租金划入甲方的帐户。
3-6 在租赁期内,由于国家增减有关税项、税率及银行利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并承付。
3-7 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除按照延付时间继续计收利息外,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滞付金。
第四章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4-1 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 )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4-2 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4-3 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4 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第五章 租赁物件的保险
5-1 甲方负责在租赁期开始前对租赁物件投保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的财产险和运输险,保险费计入租赁物件总价款。
5-2 如租赁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乙方应负责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应直接划归甲方,作为乙方尚未支付的租金。若该项赔付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给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如数补交给甲方。如租赁物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保险公司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被灭失的部件,使租赁物件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的过程中,乙方应仍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章 经济担保
6-1 甲方同意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法人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章 租赁保证金
7-1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应在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后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如因乙方未及时交付保证金致使不能执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2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是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7-3 乙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应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一部分或全部的款项。
第八章 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8-1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使用的规定。如乙方在应付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交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8-2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租赁物件明细有;
附件二 租金偿付表;
附件三 经济担保书。
第十章 合同文本及生效
10-1 本合同正本共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经济担保人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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