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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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