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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主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辆遗失、损坏号牌补发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公车由车属单位在《机动车辆遗失、损坏号牌补发申请表》盖章,私车由车主签名,并提供车主的有效身份证件;
⒉、车主到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拓印车辆发动机,车架号码手续,填写《机动车号牌固封凭证》;
3、车主持《机动车辆遗失、损坏行驶证补发申请表》,《机动车重新固封号牌凭证》,行驶证到指定地点核查档案,符合规定的由车管所在《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凭证》的双码上加盖“已核无误”章;
4、车主持《情况表》办理补牌手续并领取《机动车临时号牌》;
5、车主持《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号牌重新固封凭证》按指定时间、地点办理号牌申领手续。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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