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再审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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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行政诉讼案件再审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案件再审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由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知,当被征收人的再审申请符合这些情形时,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如果最高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出现上述情形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2、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4、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一般来讲,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如果不知道的,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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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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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再审情形包括几种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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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诉人:(不同的申诉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年 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住址: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202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县人民(202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202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县人民(202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县乡行政村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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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要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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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诉人:(不同的申诉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年 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住址: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201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县人民(201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201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县人民(201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县乡行政村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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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诉人:(不同的申诉人有不同的写法)
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男,年 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人民政府,住址:县路。
法定代表人:王,县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乡行政村村。
再审申请人吴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201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县人民(201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2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2011)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
2、依法撤销县人民(2011)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3、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 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4、判决县人民政府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县乡行政村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颁发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该行为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用(2008)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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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再审情形都有哪些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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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审行政诉讼应该如何申请再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再审材料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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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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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当的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 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如果一律驳回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的; (七)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人民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 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是指已经确定当事人告错了,但是其拒绝更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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