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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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时效分为构成抗辩的时效和不予受理的时效。如果只是超过受到复议决定书之后的十五日或者具体行为作出或知道具体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起诉的,被告机关可以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如果超过五年起诉的,法院可不予受理。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知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二、超过诉讼时效还未起诉的种法律后果

(一)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9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显然说明行政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理论,当然也不适用时效中断理论,所以此规定不利于公民权利的维护,无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有一般为五年最长为二十年的保护期,但保护期并不能保障被告不通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此外,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有可能与当事人自己的估计不同。因此,对行政行为的不满的话要及时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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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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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该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办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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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婚姻无效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话人民法院一般不会进行受理的,这个时候建议重新进行诉讼申请,提交相关的诉讼申请书和诉讼材料等。行政诉讼的有效期一般是三年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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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信访超过行政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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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裁定驳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裁定驳回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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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直接行政诉讼可以吗?
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直接行政诉讼是可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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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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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行政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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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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