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股东补足出资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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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起诉股东补足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股东补足出资适用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起诉股东补足出资时效

公司起诉股东补足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对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股东出资,对股东补足出资适用诉讼时效,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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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股东补足出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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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足谁负责补足出资
在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下,自然应该由该股东自行负责补足出资,而且要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个别股东出资不足就会造成公司出资不实,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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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获得股权需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获取股权资格的标准
股东资格是股东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有两个,即在实际上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在形式上记录在股东名册上并经登记。如果两个标准都满足,便基本不存在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时常比较复杂,有的是没有出资,但是记录在册,有的反之,有的以他人名义出资等等。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等股东资格相关问题并没有直接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就一些常见的股东资格纠纷做了细化的规定,便于司法审判执行统一的标准。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一般法律依据下面列了六项法律依据
1.根据出资或认购股权事实确认股东资格须满足2个前提条件,一是所实缴或认缴出资应为公司注册资本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二是应持有有效证明。
2.根据签署公司章程确认股东资格章程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最为主要的象征之一。签署章程表面签署者愿意成为社团法人的成员。因而,以签署章程与否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标准,更具有典型意义。
3.根据注册登记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外部人而言,工商登记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工商登记的内容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
4.根据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以股东名册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法律模式,对于股东较多且相对不稳定的大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显而易见的积极意义。
5.根据受让股权或其他形式取得股权确认股东资格通过股权转让、继承、赠与,取得股权或获得股东资格,是较为常见的方式。
6.根据公司认可确认股东资格此一标准多发生在委托持股的情形。公司认可的事实其实并不抽象。在具体案件中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形式要件已经具备了证明公司认可的功能,而实际出资人在公司行使表决权(在工会、持股会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较为多见)、收取公司红利等实质要件也可以进一步证明公司认可。
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有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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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补足出资的行政处罚
股东补足出资的行政处罚是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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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股东进入破产,股份不足,公司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不足的股东怎么办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有出资不足的,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股东需要交纳没有出资的部分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二)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股东出资不足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出资不足能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减资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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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股东的补充责任有哪些?
出资不足的股东补充责任有:1、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不想出的可以申请减资;3、承担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责任。并且拒绝缴纳的,有可能被取消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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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扼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隐形股东,现在他想退股,我想问一下隐名股东如何退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

二,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

三,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绝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

四,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

五,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最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

六,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七,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当上述情形出现时,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将自己的投资抽回来往往成为一种客观需要。但是,这一合理的要求却碰到了法律障碍。修订前的我国《公司法》第34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面对这一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无法提起退股诉讼,股东们在章程中关于股东退股的约定也面临被法律否定的命运,已经实际退股的股东也要依法返回公司,反目成仇的股东也要同舟共济。要求退股的股东陷入『法律桎梏和痛苦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成为其出资的囚徒,被锁定在公司中。面对这一法律规定,人们在投资于有限公司时,就显得格外小心谨慎,考虑到有去无回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犹豫和踌躇,尤其是小额投资更是如此。人们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了法律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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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如何鉴定足不足额出资
确认股东实物资产投资足额到位的标准: 投资者需全面履行投资义务,关注“有效、无瑕、交付、足额”四大要素。有效指资产对公司运营有实质性意义;无瑕指资产无瑕疵、无法律问题;交付指资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足额指资产估值科学严谨。满足这些条件,可认定投资者已完全履行实产投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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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不足该如何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出资不足该如何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减资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减资
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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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足额出资股东权利受限吗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情况下是否要限制股东权利,但《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除了要补足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股东对公司是负有法定出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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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不足有法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股东没有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完成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主要表现为没有足额出资。 根据公司法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法律责任 (一)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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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有效期是多久,股东会决议有效期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二、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体现股东意志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三、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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