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怎么确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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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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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根据送达决定监外执行之日进行确定的,一般对于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完毕之后就会对此作出判决,判决书上会决定是否对此暂予监外执行,当判决书送达之后就意味着该决定生效。
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怎么确定的?

一、监外执行生效日是怎么确定的?

决定之日起生效,送达之日执行。按照判决书写明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二、监外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所属类别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二)相关法律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监外执行在我们国家也是属于一种具体的刑罚的执行方式,只不过不是在监狱执行刑罚,是在监狱外部,比如说当事人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需要按照规定适用监外执行,此时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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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根据规定,监外执行不可以出国。
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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