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抵押物还会冻结银行账号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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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雨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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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会冻结。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对于抵押的数额部分,法院已经没有权利保全,但对于抵押权数额之外的部分,法院有权利冻结。但是冻结也是有一定手续的,要到法院起诉之后,才能冻结。
有抵押物还会冻结银行账号吗

可能会冻结。如果已经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对于抵押的数额部分,法院已经没有权利保全,但对于抵押权数额之外的部分,法院有权利冻结。但是冻结也是有一定手续的,要到法院起诉之后,才能冻结。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民事诉讼法

第103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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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了会不会冻结银行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有效执行。若强奸罪案立案后,法院认定需采取保全措施,则被告人的银行账户可能被冻结,以防其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保障后续民事赔偿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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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物能否重复抵押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为抵押行为,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担保的债权小于抵押物价值,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再次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当贷款到期时,若抵押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机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当贷款到期,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贷款机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同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
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
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本票、存单。
(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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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物的监管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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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前保全可以冻结几个银行账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冻结银行账号,只能够冻结与本案有关的银行账号,是可以全部冻结的,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银行账号是不能够冻结的,财产保全并不是说把对方所有的财产全部都冻结,或者是管控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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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期间怎样处理抵押物
1、时效已过抵押权是否受保护
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二、抵押物处分的条件
(1)主债权的确认。由于抵押权是主债权的从属权利,因行使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物必先确认主债权的存在以及主债权的金额。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主债权进行确认,在协议不成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寻求对主债权的确认。同一事件,确认债权的方式不同,确认的结果会有差异。以协议方式确认债权的,其确认行为是讨价还价的妥协行为,也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之处分行为,它意味债权人为尽快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权利主张,如对违约金、利息、罚息或律师费用的主张。债务人也可因及时、充分地履行债务而在协议确认中得到回报。但在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中,债权的确认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尽管调解程序仍然适用,但当事人的妥协行为和处分行为既受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制约,也受双方相对抗的情绪和相对抗的利益限制,同时,双方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肯定会支付更多的费用。因此,虽然主债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客观事实不同于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法律事实,主债权的数额会因其确认的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当事人得权衡利弊,尽可能选择既适合自己、又能说服对方接受的确认债权的方式。
(2)清偿期届至。清偿期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权虽经确认,但清偿期未届至,抵押权人仍不能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抵押人也有权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抵押权和抵押物的存在同样是行使抵押权和处分抵押物的前提,抵押权的存在意味着抵押权已经合法成立,没有被涤除或抛弃,抵押物也未灭失,或灭失后有代位物。抵押物的存在指抵押物在物理学上的存在,因有物理上的存在而有利用价值,有利用价值而有交换价值,有交换价值而有担保价值。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权存在的物质基础。没有抵押物,就无法设立抵押权。但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可能发生灭失,如已经抵押的房产因房屋倒塌而灭失,此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得到体现,对房屋的代位物,如因倒塌而获得损失赔偿金或保险赔偿金,抵押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没有抵押物,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抵押权成立后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可存在。就抵押物的处分而言,由于处分抵押物是以行使抵押权为内容,以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变现和清偿为表现形式,故须以抵押权和抵押物同时存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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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解冻通知书后银行账号多久
法院执行解冻后,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到期自动解除。若案件未妥处,法院可依法提供文件延长冻结,即“续冻”。第六个月时,若无续冻文书,银行将解除冻结。法院如需重新冻结,需有审理证据。案件结束后,法院应发解冻通知。续冻视案件进度而定,期限仍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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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债权已不受保护,那么抵押物权效力呢?是否仍然有效?是否仍然受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因此,物权法规定,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未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抵押权也不受保护。
2、抵押期间如何处理抵押物
那么,当事人如果转让房产将如何处理该存在的抵押权呢?因为,虽然抵押权人如果此时行使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但抵押手续仍在,当事人如果希望转让房产,必然要解除抵押,当事人能向,确认抵押权失效,从而解除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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