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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5天。不管对方在不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都是能够正常提车的。
因为签订《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代表事故双方知晓了该起事故的责任鉴定。而如果一方不接受、有异议的话,需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3日内向交警部门提车复核,否则不管签不签字,《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具备法律效应。
一般交通事故车辆被扣押的期限不应超过25天(20天的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的通知取车期限),但如果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检验、鉴定期限的话,那么事故车辆扣押期限最高可延长至65天(60天检验、鉴定期限及5天通知取车期限)。
第2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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