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明确的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标准,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若是不能直接的与自己的孩子生活在一起,就需要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子女成年后,需要与自己的父母互相扶持,父母年老没有劳动能力之后,子女需要采取支付赡养费等的方式,来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