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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可以应权利人要求出具相应的份数。由于房产公证书往往涉及多个办事部门,如房管局、国土局、地税局等等,需要根据办理公证的事项和人数来确定。
1.公证书原则上当事人人手一份,有几个当事人那么就有几份;
2.公证处、并留存一份公证文书备案代查;
3.如果双方同意多出具几份的话,经过公证处允许,也是可以的。
《公证程序规则》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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