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都能够调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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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的。
自诉案件都能够调解吗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因此,不是所有的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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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能够调解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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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都能调解吗2023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通过法院调解,自诉人同被告人和解或者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法院就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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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需要打离婚官司,所以我想咨询下离婚调解:容易调解的离婚案件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从立案材料判断夫妻感情现状
  
首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了解双方矛盾点和矛盾类型、大小。判断是夫妻间常为家庭琐事相互争吵,还是矛盾扩大到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甚至双方家族之间曾有过激烈冲突。如果矛盾仅停留在夫妻之间,且是因家庭琐事引发,说明矛盾还有调和的可能。如果家庭暴力非常严重,或者双方家庭成员也掺杂进来,形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这时,恐怕就难以调和,要考虑调解离婚了。当然,夫妻一方长期离家,对家中妻儿不管不顾的以及结婚多年未能生育,双方又长期分居的也容易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对于前一种情况,说明在外的丈夫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未尽到基本的家庭义务,后一种情况则因为生育不能,在传宗接代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引发夫妻、婆媳矛盾,因为观念牢固,夫妻感情因处在附属地位而被迫作出让步。
  
二、交叉询问发现矛盾焦点
  
其次,根据交叉询问,发现双方离婚的真正缘由和目的。特别是婚外情这样的原因比较隐蔽,当事人出于道德上的羞耻感会故意回避,但该原因恰是其诉诸离婚的主要原因。另外还有生育能力,也可能成为提出离婚的隐性原因,因为当事人知道该原因非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借其他理由提出离婚。基于这两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当事人立场坚定,想法难以改变,往往难以调和,只能调解离婚。
  
三、试探性调解找对调解方向
  再次,以先调和、再调离为顺序,试探双方的态度。通常来说,原、被告的态度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婚,就没有调解的必要;
2.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而被告表露出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就有调解离婚的基础;
3.如果原告态度并不坚决,只是想通过诉讼给被告一个教训,同时被告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求得原告原谅,那么调解的方向当然就是调和了。
  
四、把握双方心理拉近调解差距
  
最后,在确定调解方向后,对欲调解和好的,敦促被告立即作出保证书,对原告许下承诺,求得原告的原谅,打消离婚念头。对欲调解离婚的,询问双方以前是否有过调解方案,及方案未达成的原因。再根据原告诉诸离婚的原因和对离婚时间紧迫性的需求,拉近双方在财产分配、补偿金额上的差距。如果原告急于离婚,就大多愿意在金钱上作出大幅让步,尤其是原告为男性的情况下,出于对女性的照顾心理和社会普遍观念的压力,男性一般会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因此,从此处入手给出调解方案,既能达到调解成功的目的,又能照顾到妇女的利益,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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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吗
是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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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遗产继承纠纷能够调解吗,遗产继承纠纷能够调解
[律师回复]
一、遗产继承纠纷能够调解吗继承纠纷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分别是: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提讼。所谓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继承纠纷时主要依据继承法和有关法规调解,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互助团结、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扬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巩固新型的家庭关系。因此遗产纠纷是能够调解的。
二、遗产继承纠纷调解注意什么
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继承法》第斗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为此,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掌握:
①在同一继承顺序中,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②男女双方互有继承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③维护寡妇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允许寡妇带产再嫁。
2、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决定其继承权的取得或丧失,继承份额的有无、多寡。坚持这一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④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⑤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⑥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在调解中要遵循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为此,在调解分割遗产时,除了各继承人的情况相同实行平均分割外,
首先应当考虑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的赡养和对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抚育。在法定继承中,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的老年人在分配遗产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得到较多的份额;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不能遗嘱剥夺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力人的继承权;在清偿继承人债务时,亦应留下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应得继承份额,
然后再清还债务。
其次再考虑每个成员对家庭生活贡献大小,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行为的继承人,应依法不准其继承。但要向他讲明道理,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稳定家庭关系和经济秩序。
在开庭前,需要调解的案件是不是都是一个案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指导原则,可以将调解程序以正式立案为分界点,区别为立案前调解或称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两大类,其中诉讼中调解又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两种类型。庭前的先行调解范围如下:于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级范围,二是案件范围。审级范围来说,先行调解的非讼性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一审程序,只能是正式立案前的一项的程序。这从“先行调解”的条文位于民诉法“第一审普通程序”一章可以明显的看出来。就案件范围来说,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是规定为“适宜调解”的即可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并没有说明具体的“适宜”标准,但是并不妨碍我们从其他司法文件中寻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曾就于立案后法庭调查之前应当启动调解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做了大致圈定。借鉴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先行调解的范围应当包含: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关系紧密,伦理性强,发生纠纷之前大多数都不是以法律规则为行事准则,而是道德伦理居多,同时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通常会产生较广泛的引领示范作用,以调解处之社会效果较好。
2.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在此,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故熟练运用习俗就使协商化解纠纷变得可能。
3.合伙协议纠纷。合伙是典型的因长期经济合作形成的关系,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期待是将这类纠纷纳入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并不打算继续这种“人合”关系。但是不与当事人接触,一般无法知晓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打算,所以先行将这类纠纷一概纳入调解的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反对,立即结束先行调解程序,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4.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通常易于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及时快速的解决纠纷并履行到位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若干规定》中将工伤事故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笔者觉得不甚妥当。原因在于:工伤事故是属于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因此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已经就妥善处理工伤赔偿进行了数轮协商,再行调解多是做“无用功”。另外,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专业性较强,再加上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适用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差距,开庭前当事人对此类事实的司法认定心中无数,组织调解不免缺乏基础。即使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工伤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式上的立场不一致,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基于同样的原因,笔者认为不适宜将工伤事故纠纷置于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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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都可以调解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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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不论是否有新的调整文件,都不能作为新的调整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2.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
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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