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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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开庭,开庭后如果证据确实不充分,事实不清的,宣告被告人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吗

需要开庭,开庭后如果证据确实不充分,事实不清的,宣告被告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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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此处的“特殊情况”由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务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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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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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
  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
  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
  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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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
  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
  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内日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
  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
  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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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
  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
  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
  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
  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
  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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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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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
  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
  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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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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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必须开庭吗
刑事自诉案件是需要开庭审理的,如果我们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他人侵犯了,这个时候需要在法院进行起诉。自诉案件开庭审理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也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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