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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并列罪名,包括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不存在拐卖人口罪的罪名。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另外,以下行为按拐卖儿童论处:
1、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
2、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拐骗儿童后予以出卖;
4、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
5、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
《刑法》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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