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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照的情形有:
(1)虚假注册。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4)逃避年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5)滥用执照。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6)非法经营。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或者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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