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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再者就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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