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会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
借款协议或者达成了借款协议后是否已经实际交付款项这两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核实,更会采用多元化的
证据收集方式来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单凭一纸借据就断定借贷关系的确立与否,而必须结合大量的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方的经济实力、借款方的借款目的、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交易习惯、支付凭证、
证人证言等等。
在提供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地提供能够直接证明债权、
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借据、
欠条或者合同等书面文件。
如果无法提供书面文件,则应该提供形成
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提供无利益冲突的证人证言或者相关证据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
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