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缺席审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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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场。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缺席审判吗

不可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场。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刑诉法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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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能缺席审判吗
不可以,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刑事自诉因没有检察官出庭控告,案件事实的查清必须有被告的参与,故被告不到庭就没法进行法庭调查等系列程序,更不用说宣判。至于追诉时效,只要原告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追诉时效就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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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缺席判决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席判决的条件有哪些 一、经过人民对被告人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合法传唤,合法传唤指的是 人民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有三种,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人签名、盖章,以证明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喊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二、经过人民对被告人两次合法传唤 要经过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果其中一次传唤合法,另一次传唤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三、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虽经人民对被告人的两次合法传唤 ,还要看被告人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人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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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可以缺席审判吗?
不可以,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刑事自诉因没有检察官出庭控告,案件事实的查清必须有被告的参与,故被告不到庭就没法进行法庭调查等系列程序,更不用说宣判。至于追诉时效,只要原告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追诉时效就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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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并未规定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人民都可以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离婚案件慎用缺席判决。
因为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
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2018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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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2018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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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多长时间可以缺席判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缺席多长时间可以缺席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并未规定缺席多久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人民都可以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离婚案件慎用缺席判决。
因为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
刑事案件可以不能缺席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2021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缺席判决的条件是什么,缺席判决的条件有哪些,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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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 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 现在我要说的是:一审结束后的新的证据的界定:在一审程序中在举证责任届满之前,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证据存在的,审结后发现的,二审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一审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据存在,既没有收集提供,也没有申请法庭调取的,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道理就一句话: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二审中,一审曾经提出并说明无法提交的原因,二审认为原因的理由的正当的,并对此进行了质证,那么,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二审中没有质证的不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最关键,那么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在院长提出再审或者上一级人民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笔者将各级人民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他说,在人民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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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2021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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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 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由此可见,人民不能对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但是,2021年10月26日,基于打击贿赂犯罪和其他重大犯罪等案件,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专门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针对“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这几种情况,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 所以,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情况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提起公诉。人民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审缺席判决,二审提交的证据怎么写
[律师回复]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 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 现在我要说的是:一审结束后的新的证据的界定:在一审程序中在举证责任届满之前,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证据存在的,审结后发现的,二审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一审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据存在,既没有收集提供,也没有申请法庭调取的,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道理就一句话: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二审中,一审曾经提出并说明无法提交的原因,二审认为原因的理由的正当的,并对此进行了质证,那么,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二审中没有质证的不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最关键,那么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在院长提出再审或者上一级人民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笔者将各级人民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他说,在人民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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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能不能缺席
不可以,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场。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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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缺席判决后二审的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对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实务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是否履行了释明义务为前提。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即使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但举证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履行了释明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没有向被告送达举证通知书,的释明义务没有履行,被告并不知晓不出庭举证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 有的人认为,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能否视为新证据,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了举证期限或者是否规定了举证期限为前提。因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是以举证期限规定为理论基石的。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中也规定了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被告放弃了其举证的权利。 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能视为是新的证据。如果在送达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时,向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但举证通知书中没有规定举证期限的,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因未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供证据。缺席判决后,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应当视为是新的证据。上述观点是否正确,必须对当前举证通知书送达的情况及《证据规定》中有关新证据制度的规定加以剖析。 现在我要说的是:一审结束后的新的证据的界定:在一审程序中在举证责任届满之前,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证据存在的,审结后发现的,二审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一审知道或应当知道证据存在,既没有收集提供,也没有申请法庭调取的,不能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中使用。道理就一句话: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二审中,一审曾经提出并说明无法提交的原因,二审认为原因的理由的正当的,并对此进行了质证,那么,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使用。二审中没有质证的不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是案件的最关键,那么可以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由二审在院长提出再审或者上一级人民以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笔者将各级人民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整理出来,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行参考。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和一位法官朋友探讨法学问题,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新证据,他说,在人民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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