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宣判管制能当场放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庭后宣判管制能当场放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管制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与其他刑罚相比较轻而已。根据《刑罚》第三十八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同时,当事人在接到管制判决后,应该依法到司法报道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公安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报到。县级司法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