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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地址不祥查找不到或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法院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公告期为两个月,被告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开庭以后被告不到的话还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不能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的,可以由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被告。
公告期满后,法院就可以在公告所确定的开庭日期进行缺席审理,并根据开庭审理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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