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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
第二,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
《刑法》
第384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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